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做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2000〕133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我区从2001年全面推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新时期农牧业、农村牧区和农牧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对于保护农牧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巩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牧民负担,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将农村牧区的分配关系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遏制面向农牧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实践证明,彻底遏制农村牧区“三乱”,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就必须深化改革,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这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宗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以“三个有利于”的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学习,吃透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两个7号文件上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0〕7号)等文件。这次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各级党委、政府是否能够认真领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精神,并把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因此,要深入学习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学习统一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投身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使广大农民牧民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
三、深入调研,摸清底数,为全面推开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