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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区有关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
  第七条 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是其雇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时开设下列专业帐户,并分别建立二级科目、分别计息。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下级上解和上级下拨的社会保险补助收入和调剂金收入;
  3.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划拨定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5.接受财政补贴收入;
  6.根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费;
  7.上解社会保险基金和调剂金;
  8.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和调剂金;
  9.接收其他收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经财政部门核定的1--2个月支付备用金;
  3.暂存银行支付的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在年终结算前一次划入财政专户;
  4.支付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支付与各项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规定支出。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运行程序及联结转换

  第九条 缴费单位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下简称“参保登记”)。缴费单位在取得参保登记证件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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