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集中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具体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发动、自我清理阶段,从现在到2001年2月中旬。主要任务是:
1.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和把握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精神,确定本单位负责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领导和工作班子,提出开展此项工作的安排意见。
2.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说明其法律法规或文件依据,提出保留、下放、合并或取消的意见。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一律取消;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和市场调节的审批事项坚决放开;下一级政府能审批的要下放;政府部门之间重复设置的审批事项,要调整为一个部门为主审批;可以由审批改为审核、备案或由审核改为备案的要分别调整。
3.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填写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自治区编办机关处。凡逾期未填报的审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
(二)审核确定、对外公布阶段,从2001年2月中旬到4月底。主要任务是:
1.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逐一审查各部门报来的审批事项。审查原则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于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其他文件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进行清理核定;对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自治区所有审批事项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或者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经过清理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分批向社会公布。
3.要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4.各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作并公布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特别是要把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土地使用、配额分配、财政开支、政府采购、办证审照、税费征收、资质审查、考试录用、职称评定、军转安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遏制腐败行为。
(三)制定规章、检查总结阶段,从2001年5月初到6月底。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