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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0]132号 2000年12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就自治区政府机关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
  在面向新世纪和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内蒙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尽力改善投资环境,创造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肩负着重大责任。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后,尽管各部门、各单位在转变职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上仍有许多问题。检查自治区各项政务管理工作,“程序多、手续繁、效率低、办事难”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不规范、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比较普遍,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审批人的责任等问题比较严重。这一状况,影响了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加快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实行简政放权,规范政务管理,成为摆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成为制约内蒙古加快发展、参与国内外竞争的关键环节。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的精神,自治区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在自治区政府机关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以此推进各部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倡导“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新风。
  二、开展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的
  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的职能定位,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通过切实抓好简政放权、政务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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