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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三)民政、经贸、外事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支援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省政府的批示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处于灾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六)省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科学考察专家及新闻记者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兰州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救灾卸载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部队予以协助。
  (七)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省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在有利于稳定灾区和全省秩序及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一)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地(州、市)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
  (二)省地震局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动态数据库对未来地震损失估计做好准备。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临震应急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台网监测,收集宏观异常情况,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保证同省地震局的通信联络。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除非常紧急情况外应经省政府同意)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进入临震应急宣传期,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其它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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