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经贸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经贸、商业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社会治安
公安、武警部门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部门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省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民政部门做好中央及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五、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反应
(一)省政府立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领导迅速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省地震局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视情况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确定规模迅速进行应急行动,并随时同指挥办公室联系;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
(二)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带队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