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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号 2001年1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以及全国地震应急预案检查组来我省检查地震工作时所提意见,结合甘肃省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实际,对《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1997]31号)的有关内容和地震应急机构体系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并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使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或县级城镇发生大于7级、小于7.5级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造成人员死亡100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地震;大中城市发行7级以上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县级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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