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
《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
《条例》精神,符合
《条例》规定。对
《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各地要对照
《条例》对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一次清理,立即废止与
《条例》立法宗旨相违背的甩有规定和文件,停止有些地区的强制贴标行为,限期退还经营者贴标费用。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酒类管理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在
《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管理,干扰正常流通。未经省级以上监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上路设卡检查,更不准随意扣车扣物。在执法检查中,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被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四、坚决打击借酒类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搞好市场管理,应鼓励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六、创造宽松环境,扶持我省名酒发展,推动晋酒振兴工程。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假力度,保护我省酒业健康发展,对于名牌产品如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等以及省内其它地方名酒,应予重点保护,为振兴晋酒大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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