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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条例》规定。对《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各地要对照《条例》对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一次清理,立即废止与《条例》立法宗旨相违背的甩有规定和文件,停止有些地区的强制贴标行为,限期退还经营者贴标费用。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酒类管理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在《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管理,干扰正常流通。未经省级以上监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上路设卡检查,更不准随意扣车扣物。在执法检查中,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被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四、坚决打击借酒类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搞好市场管理,应鼓励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六、创造宽松环境,扶持我省名酒发展,推动晋酒振兴工程。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假力度,保护我省酒业健康发展,对于名牌产品如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等以及省内其它地方名酒,应予重点保护,为振兴晋酒大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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