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
《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
《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
《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名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为保证
《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
《条例》精神,按照
《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