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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名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为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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