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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的建设。
  1.加强党对社区建设的领导。改革街道党的领导体制,把街道党委改为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党工委),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统揽社区建设工作全局。
  2.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建设。原则上以居民区为单位建立党支部,在2年内实现“一居民区一支部”;支委会成员与居委会成员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尽可能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逐步实现居委会专职人员一半以上是党员。
  3.加强社区各类党组织建设。建立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的纵横结合的工作网络。纵向方面,街道党工委对街道自身的党组织、党员实行全面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对驻社区的各类无上级、无主管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转回社区的离退休党员,离职、失业、下岗职工党员,未就业毕业生党员,流动党员实行属地管理。横向方面,街道党工委对社区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建立社区各单位党组织共同担当和参与社区建设工作格局,使党在社区形成整体上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4.加强社区群众团体组织建设。建立与社区工作相适应、与街道党工委体制相适应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把群众团体工作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搭起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组织、引导社区青年、工会会员、妇女参与社区各项活动。
  5.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社区党风监督站,设立“在职党员社区活动联系卡”,将社区内党员参加社区工作情况登记在册,适时地与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沟通情况,实现对党员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市、区设在街道辖区内的派出(下属)机构或不设机构的专职人员,实行街道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双重管理,建立对驻社区有关单位的评议制度,对社区单位落实市、区有关社区工作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方面情况,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据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反馈给各单位及其上级党组织。
  (二)进一步强化街道的主体地位。
  1.适当加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管理权限。区委、区政府可委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管理本社区公共事务中行使部分区一级的权力,包括一定的综合执法权、人事建议权、指挥调度权、参与验收权、检查监督权等,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推进社区建设。
  2.强化地区性协商议事机构的作用。按照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建立和完善“城区管理委员会”等6个地区性议事机构的基础上,吸收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名人士以及驻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安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社区管理事务与社区思想文化建设、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区服务和街道经济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为推进社区建设出谋献策。
  3.强化街道、居委会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在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小区,可从有利于改善管理的原则出发,打破居民户数的限制,实行按小区设置设立居委会,相应调整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编制。进一步提高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落实各项待遇。试点街要切实解决好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问题。街道、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居民小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对这些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业务工作负有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拓宽居民议事、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渠道,积极探索加强居民区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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