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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双轨制”供应的管理,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及性保健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配合工商部门从严打击假冒伪劣避孕药具。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的使用有效率,满足广大育龄夫妇需要的安全、简便、有效、可靠的避孕节育要求。
  广州市优生优育中心要迅速组建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抓紧完成专门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基本设备的配套,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全面启动和推进出生缺陷干预工程。2001年,50%的区、县级市计生服务站能够开展基本的出生缺陷检查筛查工作,降低我市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率,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17.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解决人口问题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与开发人力资源有机统一起来,并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区、县级市,凡年度人口计划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取消评先、评奖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凡年度人口计划两项指标未完成的,给予黄牌警告,列为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被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的区、县级市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年度人口计划一项指标未完成的街镇以及未达合格村条件的村、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居委,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干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参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的资格。
  18.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的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由相关部门派出一名领导担任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督促、检查共同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各兼职委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调控体系,制订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计划、财政、编制部门要支持和帮助计划生育部门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问题;公安部门要协助计生部门把好“入户广州”和“农转非”关,防止超生者钻空子;公安、劳动、工商、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即成年流动人口须到现居住地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证、劳务证、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购买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卫生部门要督察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时,必须核查其计划生育证明(急产除外)。发现无证进行产前检查、待产、生育的,要及时通知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对搞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和接收无证待产生育的孕产妇(急产除外)、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保胎结扎的医务人员、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无证执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19.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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