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规范步骤
(一)先由各证券经营机构对属下证券营业网点进行自查,由所在法人机构于2000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填好的《需清理规范的证券营业网点申请表》(广州证管办另文下发)上报广州证管办。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将属下部分或全部证券营业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还应同时报送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预缴审计费。
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请示(包括对证券营业网点的沿革、经营情况、技术条件等的详细说明);
2.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或服务部规范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
3.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
4.营业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和《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6.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内控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8.广州证管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证券营业网点已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还应于2001年1月31日前,提交法院同意证券营业网点有关转让等变更事项的函。
申请规范为合法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原越权审批设立或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由广州证管办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每家证券营业网点预缴审计费为10000元,缴入广州证管办指定的帐户,审计结束后多退少补。
(二)广州证管办将于2000年11月下旬至2001年1月中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为:设立时间、开业时间、出资单位、营运资金、经营方式、1999年交易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吸收社会资金情况等。
(三)由广州证管办对有关证券营业网点的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现场核查。
(四)经广州证管办批复同意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应在批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五)对在限期内未报送前述申报材料以及经广州证管办审查不同意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网点,由其设立机构于2001年2月28日前将制订的撤销方案报广州证管办备案,并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2001年4月1日前按照撤销方案予以撤销。
证券营业网点撤销方案中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