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证管办关于清理规范原越权审批设立和
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
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的精神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为完善证券业监管,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特制定清理规范我省辖内证券营业网点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范围
(一)证券经营机构移交中国证监会管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换证的证券营业网点;
(二)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经营机构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
二、清理规范原则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可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由证券经营机构独资设立、独立经营。
(二)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可规范为证券服务部。
(三)对以合作、租赁、承包形式设立或经营的证券营业网点,如果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其所有权、经营权已全部转移给证券经营机构,并且符合(一)或(二)中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否则予以撤销。
(四)已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其所属证券营业网点,如果在2001年1月31日前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已与证券公司就证券营业网点转让事宜达成协议,且证券营业网点符合(一)或(二)中所列条件的,由受让的证券公司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否则予以撤销。
(五)虽在1998年年底前就已设立并开业,但1998年年底至2000年10月11日期间已停业或关闭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六)对其他不具备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条件的证券营业网点,一律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