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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5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省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负责承办应诉事务,但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办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组织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并按急件于当日通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应诉意见,并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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