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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广东
 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决议及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决议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防灾减灾,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是广东“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气象事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它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重视、关心和支持气象事业建设,确立防重于救的思想。要及早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轻重缓急,分年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在实效,各项工程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提高科技含量,保证工作质量。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和规划要求,分级负责,落实建设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气象队伍建设,提高气象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加强气象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气象装备的作用,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为防灾减灾提供“主动、及时、准确、优质、高效”的预报服务,真正发挥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监督,保障议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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