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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二)老游击队员:解放前脱产参加革命武装队伍(如土地革命时期的赤卫队,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游击队等)一年以上,或者时间虽不到一年,但对革命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包括有正式离队手续,或没有正式离队手续,但现在能够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人员。
  (三)老交通员:解放前为党组织和革命人员做通信联络工作一年以上,为革命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
  (四)老苏区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地方革命工作一年以上,担负一定职务,为革命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包括土地革命时期的乡苏维埃正副主席,农会正副会长,赤卫队长;抗日、解放战争时期乡农协会正副会长、妇女会长、村长。
  (五)老党员:1949年9月30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仍保留党籍的党员。
  上述五种人员在革命战争时期没有失节叛变,没有泄露革命机密,没有做过损害革命活动和革命组织的事情,才可以确认其身份。
  有的人员具备多种身份,如既是老党员,又是老游击队员,既是老堡垒户,又是老交通员,则选择其参加主要革命活动的一个身份确认,不确认多种身份。
  有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不属定补范围,不需确认其身份。
  三、“五老”人员的确认办法。
  确认“五老”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当地老革命人员座谈会研究提名,乡镇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条件初步审查确认;然后,由乡镇政府填写“五老”人员确认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核。审核工作统一进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有当地组织部、老促会、老游击战士联谊会的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小组一致同意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确认其身份。“五老”人员花名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并根据确认人数向财政部门申报定期定量补助经费。
  确认“五老”人员和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由其常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按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应该确认为“五老”人员,但解放后因改嫁等原因迁移户口到其他地方的,原参加革命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可向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确认其身份并给予落实定期补助。
  四、“五老”人员的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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