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
 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和调查,现在农村中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生活比较困难, 尤其是解放战争时期的“五老”人员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有关精神,各级政府应认真解决好“五老”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确保他们安度晚年,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战争年代为革命事业作过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五老”人员的确认部门与补助标准。
  全省“五老”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对评定为“五老”人员的对象,列入当地优抚对象范围管理,由各级政府实行优待照顾。对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定补标准按当地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80%执行,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月不低于66元,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五老”人员较多且财政较困难的地方给予补助。
  二、“五老”人员的确认条件。
  (一)老堡垒户:在革命战争年代,家庭成为中国共产党组织、革命人员开展革命活动的落脚点,曾经掩护过革命人员,为落脚的革命人员提供粮食、衣物等物资,为革命队伍保管武器,以及以其它方式支持革命活动一年以上,为革命事业作出贡献的户主为堡垒户。
  如果户主夫妻双方共同支持革命活动,夫妻都可以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夫妻有一方已去世,另一方仍可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如果解放后妻子改嫁,她仍可被确定为堡垒户人员。堡垒户的荣誉不继承,如果当年直接支持革命活动的户主双方已去世,其子女当年没有参与支持革命活动的,不再定为堡垒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