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三分开”工作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意见的通知

  3.资格审核。上市公司设立由股东代表(含中小股东代表)、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代表和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方面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审查。该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目前未设独立董事的公司,可由现任董事长担任)。经高管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职条件,并择优推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其有关情况由现任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予以公告。
  4.选举。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国有控股单位及其他合法提名,将经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评审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公告无异议的新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交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三)实行上市公司经理层的选聘制度。总经理应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方式产生,由董事会选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鼓励上市公司通过企业高级经理人才市场公开招聘经理层成员。
  (四)建立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备案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按《公司法》等规定程序产生后,其任职及聘用情况应及时报国有控股单位、组织人事、国资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三、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高管人员利益与公司长期目标相结合,责权利统一的激励机制。
  (一)上市公司应在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与业绩挂钩的原则给予公司董事、监事合理的任职报酬。
  (二)全面推行高管人员年薪制。高管人员年薪由基薪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收入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风险收入根据公司年度完成利润情况和业绩持续增长等情况核定。高管人员年薪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积极试行红股、股票期权等分配奖励制度,鼓励“经营者有其股”,具体方案由公司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四、完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建立高管人员经营目标责任制,改进考核办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应签订承诺书和与公司签订任期责任书,明确任期经营绩效和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岗位责权、报酬等事项。公司以承诺书、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高管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应包括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董事会分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通过股东大会或社会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事项,并建立高管人员业绩档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