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负有重要责任。对过去形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应尽快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及时予以披露;若控股股东财务经营状况不佳,使上市公司关联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或因担保可能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时,控股股东应将有关事实予以充分披露。如上市公司股东对控股股东行为提出质询及指控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时,控股股东应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在股东大会相关表决事项上回避。
(二)控股股东没有稳定经营收入来源或已陷入经营和债务困境、无力履行控股股东责任和义务的,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应转让控股权或对公司控股权持有单位予以调整。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内落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三分开”工作。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关系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三分开”要求的,应就公司未做到“三分开”的具体情形及其对公司决策、经营等方面的影响予以充分披露,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控股股东的支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上市公司监事会要对公司“三分开”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就“三分开”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0]13号)的要求,理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体制,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就加强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原则,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或国有控股单位直接管理的办法,取消上市公司的行政级别,实现公司高管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的彻底分离。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既能反映投资者意愿,企业法人负责,又能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实施有效监督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选拔任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