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须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与控股股东分开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若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存放资金,应在2001年1月30日前清理销户。
三、上市公司应具备独立的供、产、销系统,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明晰。
(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购买控股股东具有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相关资产、向控股股东定向增发新股、与控股股东相关资产进行置换或由控股股东以相关实物资产认购配股等措施整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使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产、供、销系统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应尽快提出方案予以解决。
(二)控股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对控股股东出资不实的,或控股股东投入资产产权不明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以督促解决。如限期不能解决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担保关系进行清理。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督促欠款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偿还。对确有困难不能以现金偿还的,控股股东应通过以等额优质资产抵偿或以转让股权变现、回购减资等方式解决。如欠款单位限期内不能提出有效的还款计划或逾期未还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并对追偿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或提供资金。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提供对外担保或资金合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以外,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已提供的债务担保,应设法解除担保合同或通过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经营决策。
(一)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擅自干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不得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二)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还应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将独立董事意见一并公开披露。
六、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提高控股股东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