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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开源节流,确保工资发放。
  各地应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在巩固现有主体财源的基础上,大力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挖掘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集中财力优先保证工资等公共支出需要,严格控制新开财政支出口子,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应大力推进人员工资集中支付制度,拖欠工资地区可在本级国库开设工资专户,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地区,不得新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项目,并立即冻结投入在建基建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国债项目除外),优先确保工资发放。凡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县(市)、乡镇、单位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领导不准自行组团出国、出境;(二)不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三)不准新建、装修办公楼;(四)不准用财政性资金搞项目建设(国债项目除外)。
  五、适当加大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省财政将视省级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为强化地方政府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各有关市政府应与省签定责任书,保证在今年年底前消化今年新增拖欠工资,明年消化以前年度累计拖欠工资,并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责任书明确以下要求:
  (一)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后各市县所增加的财力,必须首先用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市县也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相应集中部分财力,与省财政转移支付一起,用于解决拖欠工资。对未在限期内解决拖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停止对其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确保新增调资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在2001年预算安排中,必须落实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按规定的标准打足预算。财力比较薄弱的市县,必须按公共财政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工资支付的预算安排,严禁出现新的缺口和拖欠。今后,凡出现新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停止对其实行一般性的转移支付补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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