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二家以上(含二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三、招标组织者资格:
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须经区主管部门正式核准,并出具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开招标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者资格:
必须是持有相应等级的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五、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组织者填写《深圳市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成立招标机构,由市、区招投标办派员参加;
(三)确定招标方式,制作招标文件;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市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招投标办备案;
(五)接受投标单位申请;
(六)确定投标单位和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六、政府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程序:
(一)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向市招投标办申报;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必须向区招投标办申报;
(二)市或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由招标办公室人员、开发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机构;
(四)开发单位须配合提供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资料;
(五)制作招标文件;
(六)提前一个月在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七)接受投标申请;
(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并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九)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七、组织评委会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