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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前款所称议标,是指招标组织者与二家以上(含二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就特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三、招标组织者资格:
  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开工许可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须经区主管部门正式核准,并出具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开招标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者资格:
  必须是持有相应等级的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
  五、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组织者填写《深圳市社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招投标办核准备案;委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成立招标机构,由市、区招投标办派员参加;
  (三)确定招标方式,制作招标文件;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须报市招投标办审核备案后,提前一个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报市、区招投标办备案;
  (五)接受投标单位申请;
  (六)确定投标单位和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六、政府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程序:
  (一)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向市招投标办申报;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单位必须向区招投标办申报;
  (二)市或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由招标办公室人员、开发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招标机构;
  (四)开发单位须配合提供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资料;
  (五)制作招标文件;
  (六)提前一个月在报刊、广播、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七)接受投标申请;
  (八)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并规定交标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九)组织评委会评标开标。
  七、组织评委会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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