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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物办〔2000〕03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将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项目范围:
  (一)社会物业管理项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1.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即物业全部自用,不出售,不出租,也不向用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2.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
  前款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二)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必须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报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的物业招投标工作,由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关于招投标方式:
  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形式。公开招标在程序方面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招标的应事前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一)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并且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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