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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五)小型客车行驶时驾驶员或者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的”。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处一百元罚款”修改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二)项:“(二)驾驶机动车辆时穿拖鞋、吸烟、吃饮食物的”。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仍然进入路口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一)项。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涂污车辆号牌的”。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抢先通行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七)项:“(七)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四百元罚款。”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五)项。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跨分道线、单实线、双实线行驶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的”。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一款第(九)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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