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好,帐册较健全,依时申报纳税,会计核算较准确。尽管纳税人目前有能力申报纳税,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依期申报纳税的因素。B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纳税人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的;
(二)纳税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股权变更的;
(三)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不正常,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80%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等级类别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5%以下,1%以上的。
C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帐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出现不真实,无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C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纳税意识不强,屡查屡违法的;
(二)纳税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
(三)纳税人曾经采用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纳税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超过5%的。
上述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章 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问题的,其纳税信誉等级的变更应由征收分局提出,经稽查分局复核、市局审批后,提前降级为C类:
(一)有严重的偷、逃、欠、抗税行为,一个纳税年度内执法机关查补税款占应纳税、费额的40%以上;
(二)由查帐征收户改为“双定”征收户。
第九条 稽查机关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誉等级实施不同的稽查频率,但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纳税人被举报、被相关部门要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每两年稽查不超过一次,B类纳税人每年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的检查科负责对辖区内的业户进行本年度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