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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试行)

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优化依法纳税环境,保证税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按照依法办税程度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纳税人纳税的信誉程度,力求真实地反映纳税质量;
  (二)发现纳税人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三)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税务稽查提供依据,杜绝重复、多头稽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员力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征管;
  (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上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

第二章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程序和划分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为A、B、C三类,其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等级类别;
  (二)征收分局审查;
  (三)稽查分局全面恢复复核;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因素考核:
  (一)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真实、及时程度;
  (二)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
  (三)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 确定纳税信誉等级的标准分别为:
  A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帐册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直能依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评定的信誉等级较高,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消极因素较少,税务部门未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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