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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中奖发票号码自开奖之日起两天内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地税网页(www.localtax.guangzhou.gd.cn)上公布。

第四章 奖项和奖金

  第十二条 每期抽奖设五个奖项: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800名。
  第十三条 特等奖奖金50000元;一等奖奖金各25000元;二等奖奖金各10000元;三等奖奖金各500元;四等奖奖金各100元。

第五章 兑奖

  第十四条 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中奖发票持票人兑奖期,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兑奖。
  (一)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
  (二)获三等奖、四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兑奖。
  第十五条 中奖《定额发票》的持票人为奖金获得者。持票人以企业、单位、团体名义领取奖金的,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由经办兑付奖金部门将奖金全额划入持票人的基本账户。奖金获得者为自然人或以个人名义(含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领取奖金的,对所得奖金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者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六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奖:
  一、经鉴定为假发票的;二、未纳入抽奖范围的;三、税务机关已经宣布停止使用,但企业、单位仍使用的票种、版本发票;四、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五、经查实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或尚未开具的;六、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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