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工作,通过调动和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协同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遵守发票法规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在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范围内的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行业索取的《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查询抽奖。
第三条 纳入抽奖的定额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应在填开的《定额发票》上加盖本企业、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定额发票》抽奖每季为一期,每期举行一次抽奖,在次季首月的28日抽奖。
第五条 《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加抽奖资格认定
第六条 顾客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是否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位名称一致,发票上的顾客名称、项目、填开日期等内容是否如实填写。
第七条 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的持票人通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查询电话系统,按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查询该发票的真伪及来源。经查询系统确认为依法购领、使用,并且符合第六条规定填开的发票,可获得参加抽奖资格。
本办法所称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的持票人为发票所列的顾客(付款人)。
第八条 每张定额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登记参加抽奖截止时间为当期的季末最后一天。
第三章 抽奖方式和中奖确认
第九条 发票抽奖系统对10元以下50元、1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记一个抽奖号;对500元、10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100元配记一个抽奖号;对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记一个抽奖号。
第十条 发票抽奖使用社会公认的技术方式公开进行。公开抽出的号码,经公证部门公证,即确认为当期中奖《定额发票》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