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查询、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群众查询、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建立“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经营者依法开票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设置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查询系统电话热线(电视号码020-83992888,以下称“电话热线”)。凡在广州市范围(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合法性。
  本办法所称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一般是指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包括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经营行为应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 企业、单位、个人通过“电话热线”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涉嫌违法发票,可以电话、信函或上门等方式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举报(具体地址、电话号码见附表)。举报人举报发票案件应提供涉嫌违法发票原件、开票企业(单位)名称、地址及其他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受理举报发票案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证物作好详细记录。受理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第五条 企业、单位对收取的地方税发票经查询发现涉嫌违法发票,要求作出鉴定的,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主办部门应当作出鉴定。
  第六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有关经济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如:使用假发票,倒卖发票,拒绝向顾客填开发票,以收款收据或白条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借用他人购领的发票,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等等行为。
  第七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发票违法案件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