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违反规定收受“红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公布专项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对重大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予以查处。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三)认真搞好监督检查。各单位在每年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把执行《暂行规定》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认真搞好监督检查。在元旦、春节期间,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
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收“红包”问题进行一次集中纠治,使这股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
三、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止送收“红包”的腐败现象纠而复生
(一)纠治“红包”要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并切实负起责任,把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作为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的单位和部门,防止出现赠送和接受“红包”的问题。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出现顶风收送“红包”的,要追究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承诺制度。市、区、镇(街道)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承诺制度。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廉洁从政,在公务活动中,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不以权力和职务之便暗示、要挟或索要“红包”;不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对不能判断是否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一律予以拒绝。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礼品登记、收入申报、财产申报制度。市委党廉办要及时掌握全市党员干部执行上述制度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述几项制度。
(四)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坚决杜绝用公款赠送“红包”现象的发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自觉遵守《暂行规定》,做到不授意、不批准用公款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赠送“红包”。对决定用公款赠送“红包”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财务人员及具体承办人员负有监督之责。对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赠送“红包”的现象,应坚决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直接承办或帮助赠送“红包”而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按接受“红包”行为处理。
(五)加大财务监督、审计制度的落实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坚决清除“小金库”,堵住送“红包”的财源。对登记上交的“红包”要进入财政专门帐户。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红包”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也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