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16、已办理转权出租手续、并取得土地部门“他项权利证书”,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利的,经依法评估后,可凭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时无法评估的,其土地价格可参照城镇基准地价办理。
  17、对贷款数额不大的,可以采取经法律确定的个人生产资料、个人财产和经法定机构确定的知识产权等作抵押、质押申请贷款。
  18、建立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激励机制。对于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取得较好效益,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进一步盘活土地存量资产,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用地难问题
  19、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的用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20、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土地政策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21、购买国有破产企业,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手续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享受当地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优惠政策。
  22、对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发生用途变更和出租时,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乡镇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的,可维持原有用地方式。
  23、对进城镇落户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农村人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将原承包土地有偿转让。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实际问题
  24、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六、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鼓励各类人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25、凡是符合云办发〔2000〕8号文件精神,提前退休或主动申请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地、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鼓励扶持政策。
  26、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5年内可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5年后,经本人要求,且符合公务员条例要求的,可回原单位工作。原为国家公务员的,免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不愿回原单位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27、在职公务员(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的人员除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以咨询等方式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在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在培训教育、专家选拔、职称评定等方面同国有经济单位人员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