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办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个体、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或投资者自开业之日起,其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
9、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个体私营经济,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实行减免所得税。
10、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兴办科技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凡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立项时,在公平、公开原则下,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科技型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凡符合中小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均可申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经省个私办推荐,在同等条件下,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创新资金给予优先扶持。对国外和省外科技人员到滇创办、领办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开发项目的,从省个私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贷款贴息。
三、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财务制度健全、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企业,享受国有企业贷款的同等待遇,并给予积极的信贷扶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个体、私营科技型企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应予大力支持。
12、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按照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省、地(州、市)两级政府出资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推广企业互保联保为基础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快建立省、地两级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多层次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对担保资金会、担保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13、对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需要开户的,可凭个人身份证到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申请开立结算存折户,结算存折户可以办理转帐收付等业务。对符合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条件和申领《贷款证》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银行应给予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和颁发《贷款证》。
14、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租用土地的,经土地产权所有者授权并出具有关证件,可以用租用土地及其土地上构筑物、建筑物进行贷款抵押。
15、个体私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后,可作抵押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