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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2000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西部大开发三大奋斗目标,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努力推动我省个体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2、《决定》是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其所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还须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切实搞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要把鼓励和支持个私经济参与西部开发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来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使其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生力军。
  4、放宽民间投资领域,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清理并取消对民间投资的各种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多种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金融、通信和信息服务、交通、外贸、科技、教育、卫生、中介服务等领域;可以设立民营投资公司。
  5、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到东南亚、南亚等周边国家投资办厂和从事贸易的企业,其有关人员出入境管理均可进一步放宽。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
  6、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省政府安排600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的基础上,2000年内再追加2000万元扶持资金。“十五”期间前两年,省财政再安排2000万元,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达到1亿元。该专项扶持资金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并逐步按市场化运作。
  7、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专管员制度,开展群众性评税议税工作,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合理。私营企业和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对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纳税申报可采用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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