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考察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管理,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和开展商务活动的审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审批
1.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出国,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户口在我省、但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护照时,须交验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受理机关验收后,副本退回,收取复印件。同时交验拟出国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受理机关验收后,原件退回,收取复印件。
3.对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的外省人员和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外省籍科技和管理人员、且在我省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省民待遇”采取“同等对待”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其商务出国申请,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对拟出国人员的出国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的,须由地、州以上个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意见。
4.个体私营企业主出国、属于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国的,须经董事会成员分别签署意见。
5.办理申请时,须提供国外业务联系单位的邀请函件原件及复印件。函件是外文的同时附交中文译本。
6.出国人员须亲自如实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两份,并在申请表上贴相片。相片为申请人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人像清晰,尺寸为48毫米×33毫米。
7.交验受理审批机关或复核审批机关依法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无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其出国申请均能得到批准。同时,签发5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在特殊情形下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办法
1.个别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省、市、区、县有关部门组团出访,可由组团单位按公派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办因公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