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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

  (3)被推荐人必须有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品德。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的规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其他业主。
  (4)热忱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带头参加抗为救灾、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2.个体工商户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带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偷税、欠税行为,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
  (2)必须是模范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文明经商、安全生产、诚实守信,能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能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4)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带头参加抗灾救灾、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同时,还应在以下方面之一有着重大贡献:
  (1)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云南地方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2)积极带头发展个私经济,并为地方个体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4)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技术扶贫、技术协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5)在保护环境、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8)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3.个体、私营企业员工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经营,以模范行为教育和影响其他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地执行《劳动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并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敢于依法维护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经济利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个私企业中贯彻执行,并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设、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5)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由省总工会和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自下而上逐级上报。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地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贸委、工商联、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工会共同讨论审定。是私营企业主及私营企业员工的还必须经所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地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所在地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讨论同意,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后再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总工会审核,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将审定名单在《云南日报》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后无重大异议者上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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