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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云南省
 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云南省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步伐,大力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制定评选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代表的指示,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员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重视宣传推广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充分肯定他们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激励和保护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中发挥骨干、带头和模范作用。

第二章 荣誉称号设置、表彰时间、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荣誉称号设置为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与云南省劳动模范属同一等级荣誉称号,享受云南省劳动模范待遇。
  第六条 推荐、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应按省政府审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的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表彰人数由省总工会和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行公平竞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1.私营企业主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推荐人必须是带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偷税、欠税行为,所在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2)被推荐人必须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模范执行《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协调双方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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