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
经济组织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2000年11月30日)
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服务体系,搞好人事、劳动事务服务,是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为推进社会人才流动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向市场化转轨,更好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输送和调配人力资源,现就进一步开展个体私营企业人事、劳动事务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精神,按照社会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加快人才资源配置和劳动就业的市场化进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人才人事和劳动就业事务服务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人事、劳动等事务服务。
第三条 开展人事、劳动事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1.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人才人事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招用社会待业人员、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开发服务。各地要结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沟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与个体私营企业的交流,组织招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各类专业人才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3.为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技术考评服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的服务工作,对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等级资格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适时提供职业技术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服务。
4.为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劳动就业和人才流动市场化的要求,做好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为到个体私营企业再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应档案保管及其档案的传递转接服务。
5.为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个体私营企业聘用外地人员的实际需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招用外省区人员提供劳动就业事务服务。
第四条 开展人才人事和劳动事务服务应履行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