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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殊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需求人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 需求人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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