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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9号)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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