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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2.2.14 建立全宗卷
  2.2.15 有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
  2.2.16 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检查
  2.2.17 开展修复档案或复制档案工作
  2.2.18 有进馆档案的移交手续
  2.3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
  2.3.1 应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2.3.2 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内容,查找档案快捷、准确
  2.3.3 提供服务方式多样
  2.3.4 编有各种参考资料和专题资料
  2.3.5 建立查、借阅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
  2.3.6 报送档案利用效果实例
  2.4 设施、设备
  2.4.1 有档案专用库房和工作用房
  2.4.2 档案装具符合标准
  2.4.3 有保管档案的设备、设施
  3、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
  3.1 考核办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3.2 考核评分细则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贵州省机关档案工作考核办法

  A1 考核原则
  A1.1 考核等级为一、二、三级,95分--100分为一级;85分--94分为二级;75分--84分为三级。必备项目中缺其中一项不得参加考评。
  A1.2 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二、三级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州、市、地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级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或委托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特区)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级由州、市、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其它等级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
  A2 申报程序
  A2.1 凡被考核的单位,考核前须由本单位对照附录B自检,自检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提交报告和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1.2条和附录B的规定组织考核和审批。考核合格后按本办法3.2条的规定颁发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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