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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献血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


  《贵州省献血条例》已于2000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经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5日

               贵州省献血条例
      (2000年11月25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
         会议通过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及用血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实施及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卫生工作者率先无偿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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