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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经营者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制定和调整下列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听证:
  (一)国家举办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学历教育和基本医疗、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市内电话、重要游览景点门票等公用事业价格。
  前款所列价格项目,未经听证,不得制定或者调整。
  第十条 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和报名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详细资料,让申请人陈述要求制定或者调整服务价格的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参加者的意见。对服务价格制定或者调整的有关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服务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持工商登记证或者相关资质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价格登记,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服务价格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凭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不得对消费者和具有同种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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