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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0〕第509号)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解决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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