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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宣传,普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知识,提高全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意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经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并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和专柜。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非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在市场营销中不进行重复检测。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施肥技术,并对农业生产者提供科技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应用农艺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虫害,增施有机肥,防治农药、化肥对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严禁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
  第十三条 凡自愿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评价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授予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
  第十四条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生态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基地面积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必须应用适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五)80%以上的产品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五条 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技术评价,送抽样产品到指定的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符合标准的产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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