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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违反市政府关于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的;
  (二)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检测(含体检)、照相、中介等服务活动的;
  (三)行政机关以各种形式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商品进入外地市场的;
  (四)具有独占地位的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或各种形式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
  (五)具有其他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市政府关于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脱钩,或继续开办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市政府关于规范报刊征订发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行业特权强行征订和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
  (二)变相强行征订和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
  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或强行征订、硬性摊派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重点整治窗口地区(行业)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不按责任分工落实整治措施或者拖延、推诿,不协调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公开评价政府职能部门的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认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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