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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规范有限合伙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
  第四条 设立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普通合伙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以从事风险投资为主业;
  (六)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负有向所有合伙人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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