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
关于清理整顿建设工程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各建设单位:
为改善城市面貌,维护首都市容观瞻,确保有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暂设及施工现场围挡(以下简称暂设和围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各自位于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卫星城、风景名胜区及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各类施工现场暂设和围挡的清理整顿。
二、依据《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六条,《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
七条、第
八条,《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二项等条款规定,经批准的暂设和围挡凡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均应进行清理整顿:
1、超过有效期的应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到原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用手续;
2、在有效期内的暂设应达到整齐、美观、安全(提倡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屋),不够整齐、美观的可采用清理外立面、粉饰喷涂等方式整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拆除重建;
3、围挡不得使用单色或彩条尼龙编织布、尼龙纱网等软式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