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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吉林省
 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1〕11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1年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购买《2001年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必须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二、未纳入《目录》和《目录》中门槛价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范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三、对列入《目录》并超过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参加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特例审批表》(见附件2),经省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四、各采购单位应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五、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省财政厅开设“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六、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政府采购应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如果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不购买省内产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目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1年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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