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
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
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配套
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40元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领取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廉租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廉租办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
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的起始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度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
1.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2.配租家庭应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交区廉租办备案后,方可入住或领取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三、配租管理
区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规定水平累计满2年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