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二000〕四二三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长宁、闸北两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府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廉租办应当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廉租办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